警察立功打死嫌犯
五月 10th, 2008 — 阿凡5月8日,略阳县法院负责审理此案的工作人员说,3民警的确在审讯过程中使用了过激手段,但不是造成马某死亡的主要原因,且在事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在向检察机关交代相关事实的同时,还积极参与了死者的善后事宜,有悔过立功表现,遂依据《刑法》第247条等法规对3人作出了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网上稍微查了下,这样的事,不是第一起,也不会是最后一起。并未找到什么法律条文来说,如果一个警察逼供一名嫌疑人,将会受到怎么样的处罚,承担怎么样的法律责任。在查阅的过程中,发现了一个惊人的事实,在我国,如果你被捕,即使你不是罪犯,你连不想回答问题权力都没有,如果警察问你初吻是什么时候,你不能说“去你妈的,这关你屁事”而要老师回答,因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条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要承担“如实回答”的义务,这样也就意味着他们如果不“如实回答”的话,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即相应的不利后果。我是否可以理解为,如果不“如实回答”,面对的就是逼供?即使警察问我“一共有几次恋爱,最喜欢的a片明星是谁”我也要如实回答,那么我没看过A片,怎么办,你问我“是谁”,我要是说“没看过”你是不是会以为“怎么可能,我每天看10次,你怎么可能不看”,如果你这么和我说,我实在不想和你这样的笨蛋说话,能不能保持沉默了?难道一定要我报个名字出来嘛,那我只能报出你的名字了。那么你是不是又要起诉我侮辱公务人员,然后再起诉我诽谤?你不会的,因为你会直接打我。
我求求你了,正常一点。
这样的事,能被揭露出来,很高兴,三个警察如此逼供,不禁让我想到了神判法,有没有犯罪,实在审不出来了,那么交给神来判,你去上吊,如果有罪,就会吊死,如果没罪怎么吊也不会死,这时候,正常一点的被认为是罪犯的人,赶紧认罪就完了,至少他们还有选择的余地,而这位马某,却毫无选择的可能,被虐待,死在了审判的过程中。
工作人员的说法,实在太tm的有意思了。
“5月8日,略阳县法院负责审理此案的工作人员说,3民警的确在审讯过程中使用了过激手段,但不是造成马某死亡的主要原因,且在事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在向检察机关交代相关事实的同时,还积极参与了死者的善后事宜,有悔过立功表现,遂依据《刑法》第247条等法规对3人作出了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在审判过程中,因为过激手段,造成死亡,这不是主要原因,那么主要原因是什么?
你这么说,是不是承认了过激手段是诱因?没有诱因,他一定会死吗?不会吧,那么为什么不是主要原因。
我在马路上,殴打一个警察,打得半死不活,那警察一想,妈的,被一个未成年人打成这样,不活了。他立马当着我的面自杀了。我立马去投案自首,帮他联系殡仪馆。
那么我有罪吗?根据这件事的处理,我是不是没罪,殴打不算什么,他死,是因为他自杀,不是我杀得,我不是主要原因。
悔过立功?什么功?干掉了一个人,(警察说他是嫌疑人,没看到证据不知道)省掉了死法审判的漫长过程,这是不是他立的功?
帽子拼命扣,想到了语文演讲时一位同学说的,一个记者被扣上“受贿罪”的帽子,尊敬的执法人员,我求求你们了,谁会给一个记者受贿,行贿了能有什么好处。我对这个帽子的意淫是:当时有人找到执法人员,说这个记者必须干掉,而你又很扭捏,在那里说,哎呀,没什么罪名实在不好办,于是那人掏出1元钱给你,边给边说“你个笨蛋,他受贿”
(另外又想到一件事,和此文无关,所以打上括号,我国一直说,我们有确切证据证明314和达赖有关,达赖言行不一致。但我至今没看到证据,是我孤陋寡闻了?也许早点拿出证据,后面的那些残疾事情就不会发生了。)
在现阶段,法律不健全,我的确可以理解,但是出了事,是不是要马上补充,我们做错了作业都要马上订正,法律就不用修改了?要求不高,一年至少补充3条,只看见新设定的法律,结果只会是漏洞越来越多。
http://news.sohu.com/20080510/n256765806.shtml
疑犯审讯后突然亡略阳县三民警被查
本报汉中讯 (记者 悍中) 一名犯罪嫌疑人在被略阳县公安局3名民警审讯后不久突然死亡。近日,略阳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3名民警犯有刑讯逼供罪,但不是造成嫌疑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且3人均有主动投案等悔过情节,遂依法做出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判决。
审讯中采取了吊铐冲凉水澡等手段
据了解,去年6月29日下午,略阳县公安局刑警将在甘肃省文县抓获的盗窃嫌疑人马某带回城区中队。在审讯过程中,因马某拒不交代,中队长冯亚军和民警贾刚、赵剑飞将马某铐吊在审讯室横梁上,赵剑飞、冯亚军先后用橡胶棒在马某的左大腿上击打,但马某仍不供述,冯亚军、赵剑飞、贾刚3人又先后采取踩踏马某脚指头、冲凉水澡等方式讯问,之后,马某交代了在略阳偷盗摩托车的情节。
当晚7时30分,马某突然昏迷,后经当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突发性疾病导致嫌疑人死亡
接到报案后,略阳县公安、检察等部门立即成立了专案组,在第一时间赶往医院对马某的尸体进行检查,发现其左、右大腿及双脚背有大量淤血和肿胀。
在事实面前,中队长冯亚军和民警贾刚、赵剑飞均承认在讯问过程中,对马某采用了吊铐、冲凉水澡、踩脚趾、用橡胶棒殴打等方式。
专案组专家勘察分析后认定,马某系心肌梗死引起急性心脏骤停死亡。
法医认为,3民警的讯问方式导致马某身体损伤及皮下出血,属于轻伤,但与其死亡并无关系。
3民警受到行政处分
5月8日,略阳县法院负责审理此案的工作人员说,3民警的确在审讯过程中使用了过激手段,但不是造成马某死亡的主要原因,且在事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在向检察机关交代相关事实的同时,还积极参与了死者的善后事宜,有悔过立功表现,遂依据《刑法》第247条等法规对3人作出了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记者昨日了解到,事发后,当地政府考虑到死者马某家庭的贫困境况,决定由县公安局给死者家属一次性补偿23万元。
略阳县公安局杨政委告诉记者,3民警分别被给予了撤消中队长职务和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据悉,当地公安局还向省公安厅做出了深刻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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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 10th, 2008 at 7:41 下午
警察暴力执法的事情时有发生。在中国,在日本,在美国,甚至——你恐怕难以想象——在新加坡。
阿凡,你认为这是法律不健全导致的?对,法制不健全肯定是一个原因,不过恐怕只是冰山一角。
五月 10th, 2008 at 8:11 下午
中国的法制建设一直为人诟病
没有办法,总得有那么几代人做出牺牲
如果不想做牺牲的那代,那就移民吧……
另外,握个手,我也很喜欢老罗语录
五月 10th, 2008 at 8:15 下午
我觉得,相对于一些其他原因,法律是可以尽快改善的。
比如有过实验,一些正常人,分角色放进一个模拟监狱里,那些平时温文尔雅的人,都会做出类似于虐囚之类的事。这就是人类。而这些我们是不能控制的。(当然也会有一部分人,不会这样做)
法律的健全,至少可以如果出了这样的事,知道该怎么办,不会说出这样可笑的话
五月 10th, 2008 at 8:17 下午
现在的不健全,我可以理解,但是依然没有看见去改正的动作。
老罗太牛了
五月 10th, 2008 at 9:25 下午
乍看题目,让我想到了导火线的剧情,但现实毕竟不是拍电影。
很多事情不是谁谁谁站出来,或者靠什么法律条例就有用的。
这些事也无从避免吧
五月 10th, 2008 at 11:38 下午
法律我不是很懂。But in my deepest feeling, I see law not as something like a list to be obeyed, but more like books like bible which are to be interpretated.
It is the interpretation that matters. In some times, the scale of “fairness” leans towards one side, so some “courld-be-criminals” are treated less fairly. And sometimes rightly so.
这个我想不大清楚。期待Elitea上的法律顾问们的意见——多多?俊妍?
五月 10th, 2008 at 11:52 下午
jiacui,我发现你走向了一个极端,在平时讨论中,你引用了几个不具有普遍性的例子,来证明法律就是用来interpretate的,而且坚信如此。
这本身是值得商榷的。
五月 11th, 2008 at 12:12 上午
You are right, Samson.
无论法官和陪审团多么圣明,成文法都是不可缺乏的行为指导。有了明确的法律条文对警察的行为进行规范,文中提到的这样的问题就会少很多。如果我没有记错的话,连美国这样欧美法系的国家,其成文法的数量也已经超过了中国,可见我们在完善法制的路上还有很多路要走。
至于interpretation,说的是另外一个问题。Interpretation of the spirit of law precedes the coding of specific law books. It is only when the interpretaters decide that the could-be-criminals’ rights are to be protected can we start to write laws in favor of those poor people caught. This, again, is the hardship in finding the delicate balance between efficiency and fairness.
不过我在这篇文章下面谈interpratation是有点跑题的,因为无论你是怎样解释法律的,恐怕你都不能对警察的滥施暴力无动于衷。既然interpratation没有疑问,那么问题就在于怎么把法的精神变成成文法了。而这就是所谓的法制建设。
当然,新写成的法律中,滥施暴力的警察应该受到怎样程度的处罚,即处罚力度的量度,仍然是interpreation的问题。:)
五月 11th, 2008 at 12:28 上午
我想知道“3名民警犯有刑讯逼供罪,但不是造成嫌疑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且3人均有主动投案等悔过情节,遂依法做出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判决”是否属于interpretation。
如是,则法对“警察滥施暴力的无动于衷”已经成为既定事实。
诚心期盼法律顾问们的权威解答。
btw, jiacui, you are a speller